第四章 担保物权
考点1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
2.利息。
3.违约金。
4.损害赔偿金。
5.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6.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考点2 抵押权的设立
1.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考点3 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
1.出质人的权利
(1)保全质押财产的权利。
(2)请求返还质押财产权。
(3)因质押财产受侵害的赔偿请求权。
2.质权人的权利
(1)保全质权的权利。
(2)收取质物孳息的权利。
(3)对质权的处分权。
(4)转质权。
(5)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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