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5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已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所做之处分行为。
2.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行为。
3.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指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考点6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显失公平。
考点7 所附期限的类型
1.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的作用,可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1)延缓期限,又叫始期,生效期限,指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期限到来之前,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法律效力,在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2)解除期限,又叫终期,终止期限,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消灭。如有期限的房屋出租合同。
2.根据所附期限是否确定,可将其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
(1)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具体确定的。
(2)不确定期限,是指当事人所约定的期限是不具体、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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