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4 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1.动产交付
动产物权的产生和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付的方式可以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
2.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考点5 物权的保护
1.请求确认物权。
2.请求返还原物。
3.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
4.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请求损害赔偿。
第二章 所有权
考点1 所有权的内容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考点2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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