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继承
第一章 继承概述
考点 继承权的丧失
依照我国《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1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二章 法定继承
考点1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取得继承权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第1款、第1129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者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女婿。
考点2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
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参加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此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考点3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或者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其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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