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用益物权
考点1 用益物权的特征
1.用益物权的标的一般限于不动产。
2.用益物权的实现一般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前提。
3.用益物权是一种定限物权(用益物权只具有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其权利的行使有范围和期限的要求)。
4.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考点2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考点3 居住权的设立
1.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366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第3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⒉.遗嘱等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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