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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概念: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特征: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以取得或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物上代位性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消灭情形: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其他
(二)抵押权☆
概念: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特征:是担保物权,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设立:抵押权的标的(允许抵押的财产: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料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为禁止的其他、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其他),抵押合同(书面形式),抵押登记(登记要件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权的处分权,保全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在抵押财产上多次设定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实现
条件:抵押权有效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情形的,债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
方式: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
顺位: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的先后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比例
(三)质权
概念: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动产或者权利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以动产为客体的质权(书面形式,交付之时成立)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财产权利为客体的质权
(四)留置权☆
概念: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留置该动产并在一定条件下役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率连关系)、消极要件(留置不得超过相应比例并不得违反法律,对动产的留置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得留置)
留置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其债权未受清偿前占有并扣留拒绝返还的权利,收取留置权的攀息的权利,保管留置物费用的请求权,留置物的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义务: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五)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区别☆
性质不同:抵押权是约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标的物所有人不同:抵押物的所有人可以是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仅限于债务人转移条件不同:抵押权随债权转移而转移,留置权转移以留置物占有的转移为要件
权利实现情形不同:留置权法律允许债权人留置标的物后债务人有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抵押权人在通知债务人之后即可对抵押物行使处分权
(六)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
对标的物进行支配的方面不同:担保物权主要就物的交换价值方面,用益物权主要就物的使用价值进行支配
担保物权为从物权,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
权利实现的时间不同:担保物权人取得担保物后不能当即实现其权利,只有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届期未受清偿时担保物权人才能够行使担保物权,而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之时即可实现其权利
占有在权利行使中的地位不同:担保物权主要不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用益物权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就无法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
物上代位性不同:担保物权具有,用益物权不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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