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最终以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www.ahzsks.cn)和安徽省成人高校招生网(crbm.ahzsks.cn)发布的信息为准。

安徽成人学历提升热线

17333258710

您现在的位置:安徽成人高考 > 成考专升本 > 民法 > 辅导讲义 >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六

发布时间:2021-07-22浏览:805次 编辑:刘老师 收藏文章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知识比较多且杂,所以考生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为此快师教育整理出2021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相关考情考点,考生可以对照着进行背诵和记忆。同时快师教育网站也有大量的真题和模拟题,考生可直接在线练题,也可以在快师教育报名参加培训,具体可咨询17333258710进行了解。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

四、用益物权

(一)概念: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二)特征:标的物为不动产,占有为前提,是他物权、有期限物权、限制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独立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概念:是承包人(个人或单位)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

特征: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等权利、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生产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取得

基于民事行为:

创设取得(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转移取得(转包、互换、转让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许可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非基于民事行为:继承取得

消灭:期限届满(耕地30年,林地30-70年)、发包人提前终止土地合同、国家的征用、承包方交回承包地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

概念: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设并经营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地上权

特征:目的是为自己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客体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叔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期限具有稳定性

取得: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者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

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科文卫用地50年,商旅娱乐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消灭:土地灭失,约定事由发生,依法收回土地,试用期届满未续期

(五)宅基地使用权

概念: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特征:主体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客体是依法批准划拨给村民用于住宅建造所使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内容是为依法建造、保有个人住宅庭院而对土地进行占用使用收益的权利,一般是无偿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

内容:占有和使用宅基地,收益和处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使用权消灭,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的不再批准

(六)地役权☆

概念: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设立的以供自己的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特征:主体为需役地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而设定的他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具有期限性

取得:约定取得,法定取得(因用益物权的设定而取得、因用益物权的分割转让而取得)继承取得

内容:

202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1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五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四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三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二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情考点一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学历提升报名热线:1733325871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8楼

网站版权Copyright © 快师教育所有 备案号: 皖ICP备17016797号-2

历年真题|考试科目|报考专业|招生院校|网站地图|关于安徽成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