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点知识比较多且杂,所以考生需要记忆的内容很多。为此快师教育整理出2020年安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相关考情考点,考生可以对照着进行背诵和记忆。同时快师教育网站也有大量的真题和模拟题,考生可直接在线练题。
四、法人
(一)概述
1、法人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法人特征:社会组织,独立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承担民责
3、法人应具备条件:依法成立,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法人机关: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定机构或个人的总称
(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
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1、概念: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特征:始于成立,终于解散撤销
(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1、概念: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愿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2、特征:与民事权利能力时效时间上一致,与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一致,由其机关或法定代表人实现民事行为能力
(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法人变更概念:指法人存续期间,发生组织机构、活动宗旨、经营范围等方面的变化
2、法人变更类型:分立、合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
3、法人终止概念:法人资格的消灭
4、法人终止原因: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其他
5、法人清算概念:指法人消灭时,由清算组织依据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6、清算终结:清算事务处理完毕后既终结,法人一经消灭,其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五、合伙
(一)合伙的概念:指由2个以上的人(自然人与法人)根据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二)普通合伙☆
1、普通合伙的概念:由2个或2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2、普通合伙的特征:自愿成立,共同经营,2个以上,无限责任
3、普通合伙设立的条件:2个以上,书面协议,认缴出资,名称场所,其他条件4、普通合伙的财产: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应优先转让其他合伙人并一致同意,财产份额出质的,应一致同意否则无效,行为人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得私自转移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5、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人一票,过半同意。改变名称地点业务范围处分不动产担保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应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6、普通合伙损益的分配:先协商,不成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比例的,平均分,不得全部利润或亏损只让部分合伙人承担
7、普通合伙债务的承担: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不能到期清偿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超过自己出资比例,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8、普通合伙人的入伙:全体一致同意,书面协议,如实告知经营财务状况,入伙后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样责任,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9、普通合伙人的退伙:包括自愿退伙、除名退伙和法定退伙。退伙后合伙人资格丧失,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债务大于企业财产的应按比例承担亏损,退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三)有限合伙☆
1、有限合伙的概念: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形式
2、有限合伙的特征:有限合伙人必须以金钱或其他财产出资,普通合伙人出资形式灵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享有某些特殊权力(处分自己财产份额的权力)
3、有限合伙设立的条件:2-50个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1个普通合伙人,允许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的入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
5、有限合伙的退伙:(法定退伙)死亡或宣告死亡,被吊销或破产,丧失相关资格,企业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终止时,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取得资格。有限合伙人转变普通合伙人的,对有限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普通合伙人期间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六、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1、概念: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分类:
单方行为(债务免除、继承权的抛弃等)与双方行为(合同等)多方行为(联营合同等);
要式行为(书面登记)与不要式行为(形式自由);
有偿行为(买卖租赁)与无偿行为(赠与、借用);
诺成行为(买卖租赁)与实践行为(交付保管物合同成立);
主行为与从行为(如借贷行为是主行为,担保行为是从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要件:行为人,意思表示,行为标的
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特别生效要件:附条件民事行为(解除条件与延缓条件,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概念:指缺乏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征:本质违法性,完全无效,自始无效,确定的无效
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法律后果:一开始无效,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取得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应赔偿
(四)可撤销民事行为☆
概念:行为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根据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特征:撤销之前有效力,由撤销权人实施,撤销权人可以选择请求撤销或变更,行为成立时超过1年不予保护
情形:基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但没有危害国家,乘人之危撤销权的行使:受损害方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法定期为1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五)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概念::指民事法律行为之效力有待于第三人意思表示,在第三人意思表示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特征:行为人具体行为已经完成,效力取决于第三人意思表示,最终效果可能有效也无效,一旦有效则具有前溯力,一旦无效则自开始无效
情形:无权处分情形,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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