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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买卖、互易、赠与、遗赠、典权、抵押权、质权等
消灭: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非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变动
取得:取得时效,因公征收,法律规定,附和混合加工取得,继承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 藏物取得,合法生产建造取得,法院仲裁文书取得,息的所有权取得
消灭:标的物灭失,法定期间届满,混同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动产交付(以交付作为变更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登记(变动 必须登记,不登记不生效)
三,所有权☆
(一)概念:指所有人对其所有物享有的全面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物权。所有权人对自己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特征:完全性,单一性,弹力性,恒久性,绝对性,排他性,社会性
(三)内容:占用、使用、收益、处分(核心,基本权能)
(四)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 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总称。
(五)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权利复合性(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三要素) ,专有所有权的主导性,一体性(三权不可分离)
(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共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共同管理权
(七)相邻关系的概念: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 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
(八)相邻关系的特征: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内容是相 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十)共有的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一个财产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十一)共有的特征:权利主体多元性,共有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内容表现为各共有人按 各自份额享有权利义务,本质是所有权的联合
(十二)按份共有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个自己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十三)共同共有
概念: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平等的权利 和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负责连带责任。
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同所有,家庭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合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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