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种类: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效力:
1.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2.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使用的法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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