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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四

发布时间:2023-07-11浏览:287次 编辑:刘老师 收藏文章

成人高考民法知识点

考点4 监护人的设立

1.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据此,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其当然监护人,其监护人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之日起自然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依次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前述人员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照《民法典》第28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意定监护人的设立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考点5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足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由财产代管人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40条、41条的规定,宣告失踪需具备以下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持续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被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均为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由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考点6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受宣告人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受宣告人可以是已被宣告失踪的人,也可以是未被宣告失踪的人。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3)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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