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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民法)考点识记四

发布时间:2021-10-20浏览:956次 编辑:刘老师 收藏文章

报考法学类专业的考生,民法是必考的科目,所以考前对于相关知识点的速记显得尤为重要。安徽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常考哪些知识点呢?考试的内容比较多,考生如果没有太多时间复习,可以记住下面这些在考试中比较常考的知识点,广泛出现于选择题、简单题当中。

成人高考专升本法学(民法)考点识记四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1)所有权的含义:

①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所有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所有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的支配权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所有权的义务;

③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独占支配权。

(2)所有权的概念: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所有的物享有的独占性的支配权,具体体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所有权的特征

①自权性: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有物所享有的权利,不需任何中介就可以直接、无条件地支配其所有的物,并且依自己的意愿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物的权能。所有权的此特征,区别于对他人所有的物所享有的权利;

②完全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对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所有权能。除所有权以外的任何物权,都是不完全物权;

③恒久性:所有权无存在期限的限制;

④单一性:所有权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权,不是各项权能的简单迭加;

⑤弹力性:所有权的权能可以通过设定他物权而与作为整体的所有权分离。当然,这种分离并不丧失所有权的支配力。当他物权消灭时,那些离开整体的权能便复归原位,所有权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三、所有权的权能

所有权权能的概念: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

2.所有权的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1)占有

①占有的概念:占有权能是所有人实际掌握、控制所以物的权能。

②占有的分类:

a. 自主占有与他人占有:所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非所有人的占有为他人占有;

b. 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依据法律规定或所有人的意志而由非所有人占有所有人的财产,否则为非法占有;

c.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依据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将占有他人财产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非法占有人在占有一项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占有财产是非法的;否则为恶意占有;

d.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占有人对其享有占有权的占有是有权占有,否则是无权占有。

(2)使用

直接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加以利用、运用。

根据使用领域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为生产目的的使用和为消费目的的使用。使用权确认并保障所有人利用自己财产的权能。

根据使用目的的不同,可以把使用分为:发挥物本身效用的使用、获得其他利益的使用。

(3)收益

收益是指在财产上获得经济利益。

收益权与使用权紧密联系。使用的目的在于收益,收益是使用的必然结果。如果财产不能取得收益,所有权变为毫无意义。

法律上将对财产获得的经济利益称为财产的孳息。从财产自然增长中获得的利益称为自然孳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法律关系使财产产生的收益称为法定孳息。

(4)处分

是指决定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

事实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事实上有和无的命运。

法律处分:指财产所有人有权决定财产所有人的转移。

处分权的行使与处分权的分离是不同的。

所有权的权能是可以分离的。所有权的具体权能从所有权中适当分离以后,就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四、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一)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获得某物的所有权。

根据所有权的取得是否与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把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原始取得: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不依原所有人的所有权和意志而直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的方式。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

(1)生产,包括制造、加工等行为;

(2)孳息,包括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3)没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的强制性行为;

(4)遗失物,我国没有规定财产的占有时效。《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但是,如果遗失物被拾得人交给国家机关,经法定期限无人认领,依法归国家所有;

(5)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6)添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合并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

添附行为导致新物的产生,分割已经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各国民法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一般根据添附的事实,重新确定所有权的归属,并斟酌具体情况,以形成共有关系为补充。

添附包括三种形式:

①混合:属于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或交融而难于分离或识别,且在某些情况下形成了新的物。

例如:葡萄原汁与水、糖混合勾兑成葡萄酒。

②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难以分割的物。其特点是原所有人的物仍然能够识别,但分割在经济上不合算。

例如:砖与水泥附和成房屋,建筑于土地上,是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轮胎、底盘、车身、发动机等附合成汽车,是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③加工:在他人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使其成为新的价值更高的动产的活动。

例如:将他人的木料雕刻成为工艺品。

2.继受取得:以原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依据,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

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为:

(1)财产转让:通过买卖、赠与、互易等民事法律行为,由一方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另外一方所有,新的所有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

(2)继承或受遗赠: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由继承人继承或接受遗赠;

(3)其他合法取得:

例如,国家通过赎买、征收、征购、征用等方式取得国家所有权。

3.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继受取得因法律行为而取得;

(2)原始取得如,强制执行时对不动产的拍卖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1)取得人依法取得了不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即丧失了所有权;

(2)所有人因抛弃所有权而导致所有权的丧失。

五、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1)先占

(2)拾得遗失物

(3)发现埋藏物

(4)善意取得

(5)添附

(6)天然孳息的取得

2.动产所有权的丧失

(1)处分行为事实处分和法律处分

(2)强制行为强制征收、没收

六、所有权的请求

所有权具有排除他人对其所有的物非法干涉的权能。这项权能称为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有权对加害人主张物上请求权,即具有下述请求权:

所有物返还;

2.排除妨碍;

3.防止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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