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安徽成人高考报名已经开始,考生复习工作也可以开展起来了。在复习期间,考生可以多做一些历年的真题,这样可以在更快的时间内了解成人高考试卷的命题规律,同时考生结合自己的经验总结出答题技巧,以更好的状态来应对今年的考试。为此快师教育特收集整理了历年成人高考的真题试卷,以下是安徽省2019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最新模拟试题(2),供考生学习使用!
31.违反合同行为的表现不包括( )
A.不履行行为
B.提前履行行为
C.不完全履行行为
D.迟延履行行为
答案:B
32.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33.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所有权属于( )
A.国家
B.发现者
C.集体
D.发现者所在单位
答案:A
34.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不成就时,其法律行为( )
A.失效
B.开始生效
C.继续有效
D.开始无效
答案:C
35.王某到北京出差,将包裹交火车站寄存处寄存。当夜寄存处失窃。两天后,王某被告知其寄存的包裹被盗。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王某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
A.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B.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1年内
C.从王某被告知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D.从王某的包裹被盗时起2年内
答案:A
二、简答题:36~38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36.简述在哪些情形下,委托代理关系消灭。
答案:(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6)被代理人死亡之后,代理人辞去代理或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提出解除代理关系。但是被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终止的;被代理人的继承人承认的;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死亡后由代理人继续完成的等情形下,代理人进行的代理行为有效。
37.简述承诺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答案: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做出;其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其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其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8.简述遗嘱继承的特征。
答案:(1)遗嘱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被继承人所为的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它直接表明了被继承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故在适用上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继承的发生根据,为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
(3)遗嘱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
三、论述题:39小题,20分。
39.试述物权和债权的关系。
答案:联系:①在民法中,物权与债权是两大基本财产权。物权和债权相互对应,二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②物权是产生债权的前提。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如果说在生产领域中法律对人和财产结合进行调整表现为物权,那么在交换领域中,财产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的法律制度则表现为债权,因而物权是债权的前提。③债权又是产生物权的前提。商品交换要求发生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转移,从而另一方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区别:①物权为对世权,其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人;债权为对人权,其义务主体为特定的人。②物权的客体仅限于特定独立的,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债权的客体不受此种限制。③物权为绝对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而债权为相对权。④物权属于一种支配权,主体通过直接对物的管领和支配而实现权利,无须他人协助;而债权为请求权,权利主体需义务人的积极履行才能实现其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40~41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40.甲于2011年5月将自己的2间临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年租金为5万元。合同签订后次日乙公司即搬入该房,并支付了第一年的租金。同年10月,甲为担保其与丙签订的借款合同,将已出租的该2间房屋抵押给丙,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但甲未将房屋抵押的情况告诉乙公司。2012年4月,因甲逾期未还借款,丙遂向甲主张抵押权,要求变卖抵押房屋以实现债权。问:
(1)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乙公司作为承租人,在丙主张抵押权时享有什么权利?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1)甲与丙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双方所签抵押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抵押物已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虽然抵押人甲未履行书面告知承租人乙公司的义务,但并不必然导致抵押条款无效。
(2)若丙主张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则乙公司作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关于本案处理:首先,在同等条件下,乙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在抵押物被处分时,可以将其购买。其次,若乙公司不主张优先购买权或未能购买成功,则其与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在3年租期届满前仍然有效。此即“买卖不破租赁”。
41.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甲是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问: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1)《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按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也就是说在合伙企业中,各方出资额不同,但只要合伙企业没有约定,对合伙事务均有同等的决定权。其他权利还有:合伙企业的利润。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了解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等。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以上权利。
(2)甲与王某建立门市部,把货卖给犬发配件厂的行为是违反《合伙企业法》的,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者按照《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对甲除名。《合伙企业法》第30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同效力要看某机械公司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甲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如果不知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协议造成的损失,可以向甲追偿。《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机械公司已知甲无执行权而签订合同,则可以认定为和甲有共同过错,合同无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和机械公司共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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