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成人高等教育任课教师的管理,保障我院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院成人教育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二)本专业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
(三)任课教师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中级及以上职称,本专业一年以上教学经历。
(四)外聘教师需具有本条第1、2款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任课教师的聘任
拟任课教师由我院教务管理中心提出拟聘人选,由学院院长批准.
三、成人教育任课教师的职责
(一)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以行示范、以身示教、教学相长,并将思想政治教育和课程教育有机地结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
(二)任课教师备课期间应按照教学大纲,制定本课程自学指导方案、编写授课计划。
(三)任课教师必须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面授课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提前结束课程。
(四)面授结束时,任课教师应认真安排学员在自学期间的作业。对学员的自学作业必须认真批改。
四、任课教师的考核
(一)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教学检查中心依照本办法第三条对任课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保存在教学档案里,作为下一轮教师任课聘任的重要依据。
(二)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任课教师,向其所在的教学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对影响工作造成严重后果者,经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取消其成人教育任课教师资格。
五、其它
函授站(点)的任课教师管理工作,要依据本条例可自行制定执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