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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2浏览:1607次 编辑:孙老师

一、 总 则

(一) 为健全和维护成人教育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参照《安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校政【2005】48号文,结合我校成人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 成人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学习、掌握法学及其它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提高专业基本技能,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合格人才。

(三) 本规定所称学籍管理,是指成人教育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学习行为管理,是对成人教育学生学习行为的规范。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成人教育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二、 入学与注册

(一) 凡按照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材料,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两周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依据皖教秘高【2011】97号文件相关规定,将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不予网上注册学籍。

(二)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院按招生规定进行学籍资格复查,新生须按要求交验相关材料,学籍资格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并予以网上注册;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三)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按规定日期到校或函授站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办理,应委托他人办理。逾期一个月未办理缴费注册等手续又未说明正当理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 考 勤

(一) 学生面授、辅导、实习等教学环节实行考勤制度。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面授、辅导,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课。

(二)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面授、辅导等教学活动,凭本人工作单位或医疗单位证明,事先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者,均按旷课处理。

(三) 学生因故请假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或未完成作业量的二分之一以上者,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四) 考勤由授课教师或班主任负责,并于每学期课程面授结束后的二周内送交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处。

四、 成绩考核与记载

(一)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本人档案。学生可在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平台上随时查阅自己已考核的课程成绩。

(二)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考试课程成绩以学生考勤成绩占10%、平时作业占20%、期终考试成绩占70%合成计算;考查课程成绩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制计分,考查方式以课内考试,设计等形式进行。

(三) 每学期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后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补考或总补考只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

(四)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的,应事先向班主任书面申请缓考,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缓考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但须注明“缓考”。缓考成绩不及格者不再补考,可在毕业前参加一次总补考。

(五) 学生缺考或考试舞弊的,成绩以零分计。缺考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参加补考,补考只以“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考试舞弊者不得申请参加补考。

五、 免修、免试

(一) 学生申请免修、免试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其原修课程须与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名称相同、考核方式相同。只有基础课可以申请免修、免试,专业课不得申请免修、免试。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免修、免试课程:

1、入学前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专科单科成绩合格证,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

2、入学前已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高校本、专科毕业证书,在就读期间遇有相同基础理论课程,符合免修、免试条件,可申请相应学历层次课程的免修、免试,但须交验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

3、英语课程需免修的须提交英语四级及以上证书。

(二) 凡符合免修、免试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免修、免试课程申请表》,交验原始成绩、合格证或原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成绩证明及复印件。申请提交班主任后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免修、免试资格并予以处理。经核准的免修、免试课程成绩以原始成绩记载学生成绩登记表(单),并予以注明。

(三) 所有课程的免修、免试申请与审核,在入学报到后的两周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办理。

六、 重 修

(一) 凡符合下列条件,申请课程重修:

1、学生每学期面授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应申请重修;

2、因故不能正常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且未达休学条件者,应申请重修;

3、申请免修、免试课程弄虚作假者,应申请重修;

4、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或弄虚作假者,应申请重写或重作;

5、期终考核成绩低于35分、考核舞弊者,应参加重修;

6、连续无故不参加课程考试和补考者应参加重修。

(二) 对重修课程,按规定缴纳重修费100元/门课程,重修申请与审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在学期注册后的二周内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三) 根据学期课程安排,学生可随其它班、年级开设的相同课程进行重修,每门课程重修只限一次。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因课程安排等原因无法重修相应课程的,则延迟毕业。

(四) 学生重修课程随学期正常考核,按正常考核合成计算成绩并予记载。免修课程申请弄虚作假及考核舞弊致重修者,成绩只记“及格”或“不及格”。重修均应在成绩登记表(单)上注明。

(五) 学生重修申请表交各班主任,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七、 保留学籍、休学、复学、转学和退学

(一) 学生因服役、公派出国、进修而无法继续学习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学籍。

(二) 学生因故学期或学年内不能正常学习的,应予休学。学生凭有关证明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批。

(三) 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满后,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应在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申请再休学一年,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二年。

(四) 学生休学期满,在下学年学期开学前二周凭有关证明及休学通知单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复学,经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五) 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因特殊困难确需转入我院或其它院校学习者,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经转出或接收学校核准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六) 学生转学申请须在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七) 凡符合下列条件,应予退学:

1、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2、休学期满未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或届满仍不能复学者;

3、一学年四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者;

4、在校学习时间超过规定学制两年者;

5、在校就读期间,经查实不符合录取条件者。

(八) 学生申请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凭有关证明,由班主任报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本人未提出退学申请的,由学院作出退学处理。

(九) 经批准退学者发给退学证明,根据其已学课程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超过规定期限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十) 自动退学及因旷课等违纪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者,不发给退学证明,不退还已收相应费用,但可发给相应课程成绩证明。

八、 奖励与处分

(一) 学生在学期间品学兼优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社会工作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根据安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院有关评定荣誉称号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可授予“优秀学员”称号,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继续教育学院发给“优秀学员”荣誉证书、奖品等。

(三) “优秀学员”可经个人申报、学生提名、班主任及函授站、教学点推荐或征求学生单位意见等程序评选产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汇总评议,分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四) 学生的奖励应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九、 毕业、结业和肄业

(一) 学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本、专科生的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答辩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 学生毕业时须按规定时间填报毕业生登记表并作自我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情况、社会工作、身体健康等方面。学生毕业登记表经班主任审查并签署意见,汇总至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核准,报分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并归入毕业档案。

(三) 学生毕业时,经总补考仍有课程或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应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向学校书面申请重修或补考,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成绩不合格者,仍作结业处理,不得再行毕业。

(四) 学生符合退学条件,经本人申请或批准予以退学,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应予肄业,发给成绩证明及肄业证书。擅自离校及违反校纪校规致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五) 毕业证书遗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报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具有同等效力的毕业证明书。

十、 学位申请与颁发

(一) 凡符合《安徽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校学位【2009】3号规定的,可申请学士学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士学位。

(二) 本科生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由安徽省学位办统一组织,学校负责具体实施。毕业前一年即可申请参加学士学位英语水平考试。

(三) 符合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学生,必须在申报当年规定的时间内填写《成人教育学士学位申请表》,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务管理中心汇总并转交校学位审定委员会。

(四)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对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安徽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校学位【2009】3号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不授予或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对相关人员予以查究。

十一、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徽理工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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