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负责面向校内外开展社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全校学生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二条 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组织实施鉴定工作、办理与核发职业资格证书、鉴定档案归档保管。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必须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要求,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评价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结束后,进行成绩汇总、分析,对成绩合格者,登记上报市鉴定中心审核,办证。
第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与发放由专人办理,完善发放手续,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