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其他需要独立建制的教学机构。
学院及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二条、 教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教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教学院(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教学院(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并实施教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教学院(部)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校长授权,聘任教学院(部)教职工;
(六)考核并评价教学院(部)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教学院(部)教职工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七)负责教学院(部)学生管理工作,对教学院(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管理与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负责教学院(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第五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和非隶属关系的教学实习医院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