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工作细则》(教高[2009]5号)、《安庆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政字[2016]12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对象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条件
授予对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总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任此项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
(四)通过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我校规定学位外语考试非外语类专业申请者在我校学习期间,应参加全国自学考试非外语类专业本科段英语科目考试并达到60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申请者第二外语可选择自学考试本科段日语考试,也可参加我校组织的法语考试,合格成绩均应达到60分及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二)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三)受到所在单位行政警告处分;
(四)因学业原因受到留级、降级处理;
(五)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补考现象;
第五条 申请时间
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一年内,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六条 学位外语考试由校学位办负责组织实施,继续教育学院协助。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位授予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学位办)。继续教育学院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下协助校学位办组织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位申报工作。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通知拟申请学位的学生按规定时间参加学位外语考试及其他申报学位相关事宜。
(三)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初步审核并签署意见,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四)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照条件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者名单。
(五)校学位办对继续教育学院推荐的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
(六)校学位办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授学位,日后也不再补授学位。
(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将校学位办受理名单及其他信息汇总,由校学位办报省学位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者、推荐单位、授予单位在申请、推荐、受理、审核、授予过程中,凡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本实施细自2017年3月1日开始施行。原《安庆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成人学位授予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